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捉奸被判非法侵入住宅有点冤

发布时间:2016-05-23 09:16

 

  我们不鼓励“捉奸”,更要提醒“捉奸”不能超越法律的限度,比如打伤他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但是,“非法侵入住宅罪”这个罪名,我认为还是应当慎用在家庭成员之间。

  近日,一则“男子捉奸被判非法侵入住宅罪”的报道颇为引人关注,一开始我以为这又是一条“标题党”的假消息,没想到,案情确实如此。

  据媒体报道:广州小伙王飞与妻子陈娟因感情问题早已有了隔阂,陈娟想离婚,王飞则不愿意。

  陈娟于是在外租了间房子,经常会去那住,这也让王飞渐渐生疑。

  据法院查明,2015年4月3日17时许,王飞伙同王祥等人以捉奸为由,未经陈娟的允许,强行踹门进入陈娟位于越秀区某街的住处。进入屋内,王飞等人发现,屋内果然还有一名男子张焕。气不打一处来的王飞等人殴打了陈娟和张焕,致二人受轻微伤。后警方到场,将王飞等人抓获。

  之后,越秀区检察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将王飞和王祥起诉到越秀区法院。

  庭审过程中,王飞对检方指控不持异议,其辩护人认为,王飞的动机是为了挽救其婚姻,有别于一般的非法侵入住宅案件,且陈娟已谅解王飞,加上其自愿认罪,是初犯,请求对王飞从轻处理。

 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审理认为,王飞、王祥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,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。根据犯罪事实及情节等,判处王飞有期徒刑6个月,判处王祥拘役4个月,缓刑6个月。

  看到这样的案件,我总觉得有点不对劲。

  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,即非法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仍拒不退出的行为。这里有两个关键词:一个是“住宅”,另外一个是“他人”,而且这两个关键词之间有逻辑上的关系。

  什么是住宅?根据 《新华字典》 的解释,住宅即居住的房屋。那什么又是“他人”呢?同样根据 《新华字典》 的解释,他人就是别人。

  通俗地说,只有侵入别人生活的住宅,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。而从法律上看,本罪所指的他人应该是无权居住在房屋里的人。

  对夫妻来说,另一方租住的地方属于“他人”住宅吗?

  我个人认为,共同生活是婚姻的一个显著特征。结婚之后,双方组成了一个家庭,共同生活在一起。既然生活在一起,无论是夫妻双方共同购置或者租赁的房屋,还是单方购置或者租赁的房屋,双方都有居住的权利,夫妻一方不是法律上的“他人”。

  从这个角度来看,妻子租住的房屋,怎么能把有共同生活关系的丈夫看做“他人”而禁止其进入呢?

  即使两个人要离婚,但只要还没有离婚,夫妻关系还是存续的。生活中夫妻闹别扭甚至闹离婚的都很平常,没有一条法律认为闹离婚了就不是有共同生活关系的夫妻了。

  既然丈夫不属于“他人”,丈夫进入妻子租住的房屋也就不属于非法侵入住宅,更谈不上犯罪了。如果把非法侵犯住宅罪放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,尤其是夫妻之间,我认为是有点荒唐的。

  非但如此,我国 《婚姻法》还规定“夫妻应该互相忠实”。不管妻子是否想跟丈夫离婚,离婚之前都有忠实义务。如果丈夫捉的真是“奸”,丈夫不但不违法,反而是妻子违背了法律的规定。

  当然,我们不鼓励“捉奸”,更要提醒“捉奸”不能超越法律的限度,比如打伤他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但是,“非法侵入住宅罪”这个罪名,我认为还是应当慎用在家庭成员之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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