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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立遗嘱时同步录像更稳妥

作者:侦探调查 时间:2024-01-07 09:06

  没有手写导致自书遗嘱无效;缺乏足够的比对样本,难以查证遗嘱真实性;遗嘱人年事已高,对其行为能力存疑以致继承纠纷……随着民众财产观念、家庭观念的变化,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生前立下遗嘱。然而,在司法实践中,由于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等原因,常常出现遗嘱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。

 
 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研的100余件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,有22份遗嘱被认定为无效,无效占比近20%。22份无效遗嘱中,涉民法典新增遗嘱类型的占比过半;无效遗嘱中近七成因不符合形式要件而被确认无效。对此,北京二中院提醒,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可通过找见证人见证、对遗嘱订立过程录制视频等方式完备遗嘱形式,补强证据效力。
 
  严格遵守法定遗嘱形式要件
 
  “这是我爸亲自立的遗嘱,还有他和两位证明人的亲笔签名和手印,怎么就无效了呢?”
 
  赵某乙在遗嘱中写道,“所有财产由儿子赵小某全部继承……”但该遗嘱除落款立遗嘱人及两证明人签字为手写并捺印外,其余均由赵小某用家里电脑打印。赵某甲对该遗嘱不认可,双方因此诉至法院。
 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、签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,而该遗嘱系由赵小某代为打印,而赵小某与遗嘱具有直接利害关系,故认定该遗嘱不符合有效遗嘱的法定形式。
 
  此外,赵小某还在诉讼中提交了两段其母亲韩某的视频遗嘱,视频遗嘱显示韩某将相关遗产由赵小某继承。但这两段视频中均未记录见证人姓名信息,也未记录日期,赵某甲对该遗嘱不认可。
 
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,“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,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。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,以及年、月、日”。法院认为,韩某的视频遗嘱未明确记录见证人的身份信息、录制时间等关键信息,不符合视频遗嘱的法定构成要件,因此对于该遗嘱,不予认定。
 
  《法治日报》记者了解到,由于部分老年人文化程度有限、法律认识不足等因素,相当数量的遗嘱不符合法定遗嘱形式要件。有的自书遗嘱没有签字,仅有人名章,难以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;有的代书遗嘱见证人仅有1人、见证人系利害关系人等;有的打印遗嘱未在每一页上注明年、月、日。
 
  法官表示,审判实践中,对法定类型遗嘱形式要件的把握趋于严格,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遗嘱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。法官建议,除了解遗嘱法定形式要求、结合自身情况自书遗嘱外,打印遗嘱、代书遗嘱应注意满足两名见证人形式要求,见证人应符合无利害关系的见证条件,并签字注明日期。
 
  遗嘱人行为能力存疑常引纠纷
 
  除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外,遗嘱人行为能力存疑也是引发财产纠纷的一大原因。北京二中院的法官告诉记者,实践中,订立遗嘱的群体多为老年人,部分立遗嘱时已处弥留之际,部分自身患有疾病,反对方多以立遗嘱人年事已高、身体状态不好主张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。
 
  在此前北京二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,高某与李某是夫妻,二人育有高某甲和高某乙。高某生前托人代书立下遗嘱,写明房屋在二老去世后由高某乙独自继承,遗嘱标明所立时间为2009年10月21日,遗嘱末尾有立遗嘱人、代书人及见证人签字。二老去世后,高某乙诉至法院,要求按照代书遗嘱继承该套房屋。高某甲对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,并质疑高某在订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。
 
  为证明遗嘱的真实性,高某乙提交丰台某干休所出具的证明一份,并提交高某就医的医院于2009年期间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一份,载明:“……目前患者意识清楚,语言表达和记忆力尚清晰。”另提交高某的病历手册,记载2009年12月20日“神清、语利”。
 
  庭审中,上述遗嘱中的代书人及两个见证人均到庭陈述并接受质证,表示上述遗嘱系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。
 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该遗嘱有两个见证人在场,与遗产继承人无利害关系,各方签名并注明了年、月、日,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;被继承人高某虽然患有多种疾病,但相关诊断证明书记录其意识清楚,语言表达和记忆力尚清晰,证明书出具的时间与遗嘱订立时间相近,且有遗嘱代书人、见证人佐证,故应认定高某订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。因此,法院判决遗产房屋按照遗嘱由高某乙继承。
 
  “立遗嘱人具有行为能力系遗嘱有效的前提条件,常成为争议焦点。”法官表示,立遗嘱时,遗嘱内容应具体明确,可适当增加一些生平经历、感情偏好等个性化陈述,提高辨识度,降低被认定无效的风险。为防止一方否认遗嘱真实性而导致效力认定陷入困境,持有遗嘱方应注意留存遗嘱人相关笔迹材料,尤其是与遗嘱时间相近的公文档案材料,避免因比对样本不足而无法进行遗嘱真实性鉴定。
 
  见证录像等皆可增强遗嘱效力
 
  “在遗嘱被认定无效的案件中,公证遗嘱被认定无效比例最低,公证遗嘱在证据效力以及保管安全等方面仍具有优势,其效力较其他类型遗嘱更为稳定。”除了公证遗嘱,北京二中院的法官表示,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作为民法典新增遗嘱类型具有方便快捷的优势,在老人书写能力受限的情况下可优先选择适用,但应注意满足关于见证人、遗嘱日期等形式要件的要求。
 
  在此前北京二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,王某和杜某是夫妻,育有王某甲、王某乙。王某和杜某曾于2013年5月25日立下一份打印遗嘱,表明其全部财产留给女儿王某乙所有。该遗嘱落款遗嘱人处有王某、杜某的签字捺印,见证人处有3人签字捺印,且该3个见证人与继承人及遗嘱内容无利害关系。
 
  王某和杜某去世后,王某甲主张案涉遗嘱缺少签名日期的形式要件,应属无效。庭审中,王某乙提交了遗嘱签订过程的录制视频作为证据,且3个见证人均出庭陈述了遗嘱订立过程。
 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遗嘱落款处确实仅注有一份日期,未满足遗嘱人和见证人均需注明日期的形式要求,但王某乙提交了反映遗嘱签订过程的录制视频,能够佐证遗嘱的形成过程,且案涉遗嘱3个见证人一审中均出庭陈述了遗嘱订立过程,并就各方提问逐一接受质询,应认定王某乙已完成对遗嘱真实性的相应举证责任。据此,法院认定案涉打印遗嘱有效。
 
  法官表示,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形式,体现了对时代发展的回应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,“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。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”。法官提醒,立遗嘱的现场视频、见证人出庭作证等,会起到增强遗嘱效力的证明作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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